傷情是否能通過做鑒定,確定員工工傷休息時間,如可以,怎么辦手續?
來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二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所以,如停工留薪期未超過12個月的無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但工傷職工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如超過12個月傷情尚未恢復穩定,仍需休假的,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延長停工留薪期。
報送材料: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傷殘職工完整連續的原始病歷、診斷結論等有關材料復印件;工傷認定書或職業病診斷書;《蘇州市職工因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