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您好,關于‘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地價及產生物業產權類型’,我查詢了幾個政策文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48號文、292號文;《利益統籌試點項目地價測算有關通知》,該文依據《深圳市宗地地價測算規則(施行)2016年132號文》編制;查詢結果如下: 1.248、292 號文提及 非原村民所建私房 需要產權調換并補繳50%基準地價; 2.《利益統籌試點項目地價測算有關通知》提及辦公、工業、商業繳納地價后為商品性質,【沒有提及居住(非單身宿舍)這一個情形。】 于是我查詢了2019年發布的《深圳市地價測算規則》2019年9號文,想要咨詢如下問題: 1.測算時點——土地整備相關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Q1:‘相關協議’指的是‘四方協議?,還是指什么?] 2.修正系數,按照表8、表10執行—— 《表8棚戶區改造項目修正系數表》——土地整備中政府投資新建的安置用房參考“安置已取得房地產證的建筑面積 ,住宅地價修正系數0.1。[Q2:這里所說的政府投資新建 是指在【留用地之外的建設物業】么?] 《表10留用地項目修正系數表》——備注1.基礎建筑面積、共享建筑面積、等價值部分、超出等價值部分按土地整備有關文件執行。 「Q3:等價值、拆除等價值~是說全部價值都按照土地整備有關文件執行么,“有關文件”指所有提及土地整備的文件?]。 —— 備注2.留用地進入市場,建筑【首次】由“不得轉讓”變為“允許分割轉讓”情形的地價測算;使用上述系數測算并繳納地價的,對應建筑面積部分為 【允許分割轉讓情形】 。 [Q4:【首次】是否有時間點要求——是否有諸如“10年”等明文限定?還是說遵循的是“1.測算時點——土地整備相關協議另有約定的”?如果作為開發商想要簽訂土地合同及協議階段就采用該系數,獲得“允許分割轉讓”的物業,是否可以? ]。 [Q5:“允許分割轉讓”的物業是否指:完全產權,建成即可產權登記,獲得 【紅本】]。
回復內容: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我局工作人員已對《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涉及的非原村民所建私宅產權調換需要補繳地價問題及土地整備利益統籌留用地地價繳交及上市交易問題進行了解釋。感謝您對規劃和自然資源工作的支持!
回復單位: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