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周某應聘在一家軟件開發公司,辦理入職手續時,公司提出了兩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后,公司和周某簽訂了勞動合同,簽合同時,周某要求公司為其補繳試用期間的社保,公司表示試用期間,公司與職工不存在勞動關系,不用為員工繳納社保。請問試用期間是否應繳納社保?
答: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依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因此試用期內,單位應當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需要提醒的是,在求職中,求職者切記要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自己也要保留一份勞動合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至關重要,尤其當用人單位不跟勞動者簽訂合同時,此時就需要勞動者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證、工資卡、簽到表、工作記錄等證據,這樣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才能有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